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-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(95年9月29日修正),所謂「學習障礙」是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注意、記憶、理解、推理、表達、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,以致在聽、說、讀、寫、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;其障礙並非因感官、智能、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、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;其鑑定基準如下:
-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
-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
- 注意、記憶、聽覺理解、口語表達、基本閱讀技巧、閱讀理解、書寫、數學運算、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,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