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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教組長職掌

主要職掌 1.召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。 2.辦理特殊班級新生報到事項。 3.進行特殊班級學生的個別與團體輔導。 4.提供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課業與心理輔導。 5.辦理各種特殊學生調查、鑑定、十二年就學安置及轉銜、追...

2020年2月14日 星期五

學習障礙

根據我國特殊教育法-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(95年9月29日修正),所謂「學習障礙」是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注意、記憶、理解、推理、表達、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,以致在聽、說、讀、寫、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;其障礙並非因感官、智能、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、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;其鑑定基準如下:
  1.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
  2.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
  3. 注意、記憶、聽覺理解、口語表達、基本閱讀技巧、閱讀理解、書寫、數學運算、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,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
http://www.dore.com.tw/learning-difficulties/learning-disabilities.php